一、政策要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和《湖北省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以及省、市司法部门关于做好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明确电力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全市电力行政执法工作,市经信局制订《武汉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二、政策条款摘要
《裁量基准》分电力设施保护和电能保护两大类,分别由“处罚项目”“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适用情形”和“裁量基准”五个部分组成。
(一)处罚项目。《裁量基准》共涉及6项行政处罚事项,其中电力设施保护类2项: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电能保护类4项:盗窃电能;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拒绝供电或中断供电;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变更供电区;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二)违法行为。明确6个行政处罚事项涉及的48种具体违法行为。
(三)处罚依据。主要依据5部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和《湖北省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
(四)适用情形。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性,主观过错情况,非法所得数额,给国家、企业、社会造成损失程度等,结合我市电力行政执法工作实践,明确不同违法行为的适用情形。
(五)裁量基准。按照不同的违法事实和情节,对电力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罚款幅度等进行细化量化,形成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
(六)执行期限。《裁量基准》自公布之日起30日之后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