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武汉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实施方案》,发挥资金引导和支持作用,支持重点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升级,制定《武汉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政策条款摘要
(一)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包括五章十九条,第一章为总则,主要包括政策依据、资金用途和使用原则等内容。第二章为职责分工,重点明确了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区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相关职责。市经信局授权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负责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相关项目具体组织实施。第三章为支持对象及标准,重点明确了补助类、奖励类和公共服务类的支持对象及标准,规定了不予支持的企业范围。第四章为资金清算程序,重点明确了专项资金实行“预下达、后清算”的方式。第五章为附则,重点明确了管理办法实施起止日期和文件条款解释单位。
(二)适用对象
本办法主要围绕试点行业开展相关数字化转型工作的企业或单位予以奖补,包括试点企业、服务商、第三方机构等。本办法所称试点行业包括纳入工信部备案的试点行业(即“备案行业”)和纳入武汉市推广范围的试点行业(即“推广行业”)。备案行业包括光通信及激光设备制造、电气及其他高端装备制造、汽车零部件、生物医药等四个行业;推广行业包括石油化工、新材料、食品加工、纺织服装等四个行业。经区经信部门初审,市经信局审核通过后的企业纳入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企业名单(即“试点企业”)。
(三)资金清算程序
专项资金实行“预下达、后清算”的方式。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预下达方案,按程序报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财政局预下达至相关区和相关部门。市经信局制定专项资金结算方案,市财政局根据结算方案开展资金清算工作。诊断咨询服务补助、数字化改造验收补助、典型示范试点企业、示范服务商、“链主”企业、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创新中心、开展宣传推广、人才培训、智库支撑服务等项目资金清算程序,市经信局将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四)政策期限
本办法自2024年9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