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汉市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有关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发布日期:2019-11-04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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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武经信规〔2019〕004号 效力状态: 废止
发布机构: 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发文时间: 2019-10-16

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文件
武经信规[2019]004号


关于印发武汉市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有关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

为引导社会投资方向,加强工业投资与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推进企业智能化改造提升,现将《武汉市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武汉市工业智能化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武汉市工业智能化改造示范项目奖励暂行办法(2019年)》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武汉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指导目录清单》修订版同步在经信局网站上发布。

附件: 1. 武汉市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

2. 武汉市工业智能化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3. 武汉市工业智能化改造示范项目奖励暂行办法(2019年)

 

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91016    


 

武汉市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44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武政规〔2016〕11号)及《市级财政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改革方案》(武办发〔2016〕22号),全面贯彻落实《武汉制造2025行动纲要》,为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健全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财政性资金的引导性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我市工业有效投资和产业转型升级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武汉市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用于引导社会投资方向,加快工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等进行改造提升的技术改造项目,以及为培育壮大新兴产业规模而实施的工业产业化投资项目。

第三条(管理原则)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正公平、规范合法、权责对等、有效监督的原则;以标准明确、过程透明、效率效益为目标,实施先建后补;更加注重依托专业机构,发挥区级经信部门贴近基层、熟悉企业、了解情况的优势,实行市级统筹与分级使用相结合,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责任部门) 区经信部门负责具体项目管理。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部门加强指导和考核。

第五条(区级部门) 区经信部门负责项目的申报、受理、核查、认定、资金分配和监督使用等,按照市级统一选聘的审计机构负责组织对辖区内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加强项目资金使用安全和效益目标的跟踪管理,抓好项目落地建设和政策落实。

第六条 (市级部门) 市经信局负责结合国家及省市出台的相关政策,研究提出专项资金支持的目录清单和支持条件,对目录实行更新和动态管理,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统一选聘审计机构;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资金管理流程、要素条件、支持标准和考核指标;编制和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计划,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考核。

 

第三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七条(申报单位条件) 项目建设单位原则上应是我市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本市纳税的非独立法人企业,其投资项目落户武汉市域范围内且上一年度产值过百亿元的重点企业也可纳入支持范围)、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合法经营的工业企业,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

第八条(项目条件) 项目应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政策和《武汉市工业转型升级指导目录清单》,建设有效期内(最长不超过三年)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其中生产性设备购置与改造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申报当年项目已主体完工。

第九条(支持方式)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按照项目生产性设备购置与改造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事后补助,后期重点考核评估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第十条(补助标准) 专项审计报告明确的建设有效期(不超过三年)内实际完成的生产性设备购置与改造费用,根据年度预算资金控制额度,按不高于8%的比例予以安排,单个项目补贴总额原则上不超过800万元。鼓励各区配套支持。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目录清单) 市经信局适时修订武汉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的目录清单,并在市经信局官网或专项资金管理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二条(申报通知) 市经信局按照市财政部门关于市财政专项资金预算计划的编制要求,下发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各区经信部门自行组织企业按照申报条件和目录清单开展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申报资料) 申报企业需提供的资料:(一)专项资金申报表;(二)项目核准、批复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复印件;(三)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四)项目核准(备案)、用地、环评、施工许可证等文件复印件;(五)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内容、合同单位和已完成投资的清单;(六)企业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第十四条(非重复申报) 同一企业三年内只能申请获得一次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同一企业同一个年度只能申请获得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或工业智能化改造其中一个专项资金支持。企业不得通过项目分拆、虚假包装等方式将相同投资内容重复申请获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企业所获得的各项奖励类专项资金不在查重范围内。

第五章  项目审核

第十五条(符合性审查)各区经信部门对申报的专项资金项目,应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对申报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并及时在区经信部门官网公布审查结果。

第十六条(实地核查) 各区经信部门自行制定实地核查办法,组织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并向市经信局汇总报送符合条件的项目信息。

第十七条(第三方审计) 各区经信部门组织开展对项目的专项审计,审计机构由市经信局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统一选聘。审计机构必须由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且具有会计师事务所(公司)执业证书,从业人数不得少于20人。

第十八条(资金申请) 各区经信部门根据核查情况和专项审计报告,按照支持标准编制年度补贴资金支持方案,提出各区年度专项资金申请额度并正式行文上报至市经信局,需提供的资料:(一)专项申请报告文件;(二)项目审核程序清单;(三)第三方审计机构关于项目的总体报告。

第六章  资金计划与拨付

第十九条(资金切块) 市经信局依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和各区专项资金申请额度,按照相同支持条件和补贴标准将专项资金切块分配到各区。

第二十条(资金计划) 专项资金切块分配的预安排计划会商市财政部门后报局主任办公会及党组会审定,形成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计划报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计划下达) 市经信局按照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要求将专项资金切块下达到各区经信部门,各区经信部门负责资金细化到具体项目,并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资金拨付) 市经信局根据年度预算批复,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将资金拨付各区经信部门。各区经信部门及时落实将专项资金拨付项目承担企业。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二十三条(资金使用) 企业收到专项资金补助后,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并专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与发展,不得用于企业分红、发放福利、改善办公条件、购置交通工具等支出。

第二十四条(项目监督) 各区经信部门对企业购置的生产性设备跟踪抽查,获得专项资金补贴的生产性设备自投用后两年内不得转移、转让,确需在此期间转移、转让的,企业须退还相应补贴资金。监管期结束后,专项资金的受益权、处置权、管理权和所有权,由企业自行使用。

第二十五条(监督检查) 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部门对各区经信部门申报程序加强监督检查,并适时进行抽查。如发现违规操作,及时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绩效管理) 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资金投入使用、项目运行管理措施、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序和效果等进行专项评估,并出具书面评价意见。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武汉市工业智能化改造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依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武政规〔2019〕16号)及《市级财政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改革方案》(武办发〔2016〕22号),为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健全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财政性资金引导性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我市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实现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资金属于武汉用于支持工业转型升级发展的企业挖潜改造专项资金,通过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企业在离散型智能制造、流程型智能制造、网络协同制造等方面实施的企业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

第三条(管理原则)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规范合法、权责对等、有效监督的原则;以标准明确、过程透明、效率效益为目标,实施先建后补;更加注重依托专业机构,发挥区级经信部门贴近基层、熟悉企业、了解情况的优势,实行市级统筹与分级使用相结合,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责任部门) 区经信部门负责具体项目管理。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部门加强指导和考核。

第五条(区级部门) 区经信部门负责项目的申报、受理、核查、认定、资金分配和监督使用等,按照市级统一选聘的审计机构负责组织对辖区内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加强项目资金使用安全和效益目标的跟踪管理,抓好项目落地建设和政策落实。

第六条 (市级部门) 市经信局负责结合国家及省市出台的相关政策,研究提出专项资金支持目录清单和支持条件,对目录实行更新和动态管理,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统一选聘市级智能化改造咨询诊断平台进行智能化诊断,统一选聘审计机构;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资金管理流程、要素条件、支持标准和考核指标;编制和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计划,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考核。

 

第三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七条(申报单位条件) 项目建设单位原则上应是我市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本市纳税的非独立法人企业,其投资项目落户武汉市域范围内且上一年度产值过百亿元的重点企业也可纳入支持范围)、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合法经营的工业企业,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

第八条(项目条件) 项目应是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政策和《武汉市工业转型升级指导目录清单》,并经智能化改造咨询诊断平台评估纳入《武汉市工业智能化改造项目计划》的工业技改项目,建设有效期内(最长不超过两年)设备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申报当年项目已主体完工。

第九条(支持方式)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按照项目设备投资及研发投入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事后补助,后期重点考核评估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第十条(研发投入) 纳入补贴范围的研发投入最高不得超过设备投资的20%。具体范围包括:研发活动中间试验、产品试制的直接投入;用于智能化改造的软件、专利权购置与租赁费。

第十一条(补助标准) 专项审计报告明确的建设有效期(不超过两年)内实际完成的设备投资及研发投入费用总额,根据年度预算资金控制额度,按不高于8%的比例予以安排,单个项目补贴总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鼓励各区配套支持。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目录清单) 市经信局适时修订武汉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的目录清单,并在市经信局官网或专项资金管理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三条(申报通知) 市经信局按照市财政部门关于市财政专项资金预算计划的编制要求,下发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各区经信部门自行组织企业按照申报条件和目录清单开展项目申报。

第十四条(申报资料) 申报企业需提供的资料:(一)专项资金申报表;(二)项目核准、批复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复印件;(三)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四)项目核准(备案)、用地、环评、施工许可证等文件复印件;(五)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内容、合同单位和已完成投资的清单;(六)研发投资费用明细表;(七)智能化改造咨询诊断平台评估意见书;(八)企业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第十五条(非重复申报) 每户企业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企业不得通过项目分拆、虚假包装等方式将相同投资内容重复申请获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企业所获得的各项奖励类专项资金不在查重范围内。

第五章  项目审核

第十六条(符合性审查) 各区经信部门对申报的专项资金项目,应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对申报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并及时在区经信部门官网公布审查结果。

第十七条(实地核查) 各区经信部门自行制定实地核查办法,组织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并向市经信局汇总报送符合条件的项目信息。

第十八条(第三方审计) 各区经信部门组织开展对项目的专项审计,审计机构由市经信局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统一选聘。审计机构必须由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且具有会计师事务所(公司)执业证书,从业人数不得少于20人。

第十九条(资金申请) 各区经信部门根据核查情况和专项审计报告,按照支持标准编制年度补贴资金支持方案,提出各区年度专项资金申请额度并正式行文上报至市经信局,需提供的资料:(一)专项申请报告文件;(二)项目审核程序清单。(三)第三方审计机构关于项目的总体报告。

第六章  资金计划与拨付

第二十条(资金切块) 市经信局依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和各区专项资金申请额度,按照相同支持条件和补贴标准将专项资金切块分配到各区。

第二十一条(资金计划) 专项资金切块分配的预安排计划会商市财政部门后报局办公会及党组会审定,形成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计划报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计划下达) 市经信局按照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要求将专项资金切块下达到各区经信部门,各区经信部门负责资金细化到具体项目,并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资金拨付) 市经信局根据年度预算批复,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将资金拨付各区经信部门。各区经信部门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项目承担企业。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二十四条(资金使用) 企业收到专项资金补助后,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并专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与发展,不得用于企业分红、发放福利、改善办公条件、购置交通工具等支出。

第二十五条(项目监督) 各区经信部门对企业购置的生产性设备跟踪抽查,获得专项资金补贴的生产性设备自投用后两年内不得转移、转让,确需在此期间转移、转让的,企业须退还相应补贴资金。监管期结束后,专项资金的受益权、处置权、管理权和所有权,由企业自行使用。

第二十六条(监督检查) 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部门对各区经信部门申报程序加强监督检查,并适时进行抽查。如发现违规操作,及时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绩效管理) 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资金投入使用、项目运行管理措施、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序和效果等进行专项评估,并出具书面评价意见。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武汉市工业智能化改造示范项目奖励暂行办法(2019年)

 

第一条  依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武政规[2019]16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咨询诊断平台建设加快工业智能化改造的工作方案》的要求,为充分发挥示范项目的引领和推广作用,大力推进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促进我市工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智能化改造示范项目,是指符合武汉市工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清单,列入《武汉市工业智能化改造推进项目计划》,实施完成并取得实效,按程序评审通过的工业智能化改造项目。

第三条  工业智能化改造示范项目的申报遵循企业自愿申请,专家评审、分级负责、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遴选。

第四条  申报工业智能化示范项目基本条件:

(一)项目建设单位原则上应是我市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合法经营的工业企业,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

(二)申报项目应是在离散型智能制造、流程型智能制造、网络协同制造等应用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以建设智能化生产车间为主要目标,具有行业代表性和示范性的重点项目。

(三)申报项目必须具有一定投资规模,原则上单个项目的总投资额(生产性设备购置与改造投资以及项目相关的研发投入合计)不低于1000万元,2018年1月1日以后开工且已完工投产并取得实效。

(四)按法人主体,每单位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第五条  市经信局下发申报通知,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按照基本条件组织企业开展项目申报。

第六条  申报企业需提供的资料:申请报告应包括企业改造前的现状分析、企业智能化改造的目的与预期目标、智能化改造的主要内容、智能化改造前后效益对比分析、行业示范意义等内容;主要设备、工艺投资清单;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企业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第七条  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规范遴选、审核确认后,正式行文上报市经信局。

第八条  市经信局组织专家组(从工业智能化专家库抽取)或委托专业机构分别对申报材料和项目现场实际应用效果开展审核评定,并给出审核意见。

第九条  根据专家组或专业机构的评审结果确定示范项目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

第十条  对被评为武汉市工业智能化改造示范项目,给予每个项目200万元的奖励资金,承担行业示范推广和相关培训等任务。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