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武汉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情况
来源: 发布日期:2024-05-17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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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时间:3月13日至2024年4月3日
序号反馈单位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1市场监督管理局因文件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建议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采纳,将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2市数据局建议“第十二条…项目验收,”后增加“同时归集改造项目数据资源目录”,理由是根据《关于开展全国数据资源调查的通知》(国数综资源〔2024〕5号)有关工作要求,数据管理机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工作协同,全面掌握各类企业数据资源。未予采纳,试点项目数据需与工信部平台互通,需按相关要求报送。
3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企业服务和重点项目推进局为更好把握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支持方向,避免各区对项目验收标准的执行差异和多重审查,确保项目验收的一致性、合规性、及时性,建议建议参照省级技改资金及其他科技专项资金做法,由市经信局负责项目验收、资金审核等相关工作。一是将第二章第六条(二)、(三)、(四)点合并修改为“市经信局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办法,授权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拨付,监督、审核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工作。”二是将第四章第十二条,改为“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完成经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初审同意后,由市经信局适时组织项目验收,根据验收结果由市经信局将资金直达企业。”
未予采纳,区级经信部门掌握的企业经营状况、转型推进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更为全面,为保障试点项目实际开展,应由区级部门对项目验收及资金拨付进行初步把关。
4东湖高新区针对企业数字化转型、智能化改造,均已出台同类支持政策,建议区级不再安排资金重复支持。按照补贴资金按照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由市级相关部门予以足额安排。建议将第四章第十一条修改为“对地方备案行业的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投入补助由市财政承担”,同步建议删除第十七条内容。未予采纳,此次试点奖补政策不与区级同类支持政策相冲突。
5中小企业面大量广,数字化转型过程难以监督,建议将第四章第十三条专项资金“预拨付、后清算”改为“后补助”,根据验收结果,将市级资金直达企业,提高资金拨付效率。未予采纳,同序号3。
64. 第三章第七条第(五)点第 2 项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22〕22 号)中改造试点的中小企业。”由于(工信厅联企业〔2022〕22 号)中央财政安排奖补资金支持对象为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议明确本次征求意见的专项资金能否对已纳入试点的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给予支持。部分采纳,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22〕22 号)中改造试点中小企业的名单已通过EXCEL表形式汇总发给各区经信部门。
75. 第一章第四条,建议明确国家备案行业和地方备案行业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对应的行业代码。未予采纳。备案至工信部的《武汉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实施方案》未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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