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
来源: 发布日期:2024-01-05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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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12月21日至2024年1月2日
序号反馈单位所提修改意见是否采纳
1东西湖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建议第十三条新政策不再由区级承担50%。未采纳。
2建议第十四条项目验收最终由市经信局选取具有《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最新版)应用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负责,区局不承担项目验收职责。部分采纳。在第二章管理职责中明确各区经信部门“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负责监督、审核企业关于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此处不再赘述。
3建议第七条第(一)项明确不予支持的范围,已获得中央财政支持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进一步明确是否为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政策补贴的企业。未采纳,依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文件,对已获得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再重复支持。
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因文件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建议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采纳。将按照《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暂行办法》(武经信办〔2022〕11号)要求,开展合法性审查。
5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企业服务和重点项目推进局建议第四条:第(一)项建议补充“市经信局负责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取消并缴回补助资金”。未采纳,补助资金采取企业验收合格通过后进行补助方式,无需取消缴回。
6建议第四条:第(二)项建议补充“市经信局负责组织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项目申报、审核和项目验收工作”。同第2项。
7建议第五条:第(一)(三)(四)项的支持对象均为企业,第(二)(四)(五)(九)项的支持对象均为服务商。政策中未明确政策内资金是否可以重复支持,建议明确。其中,第(四)项“对……服务商或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奖励对象不明确,建议明确唯一奖励对象;由于第(二)项和第(五)项第2点均为对服务商提供的诊断咨询服务进行补助,补贴对象和事项一致,建议不重复支持。未采纳,第五条第(一)(三)(四)项和第(二)(四)(五)(九)项的支持内容和方向不一致,不存在重复支持。其中:第(四)项“链式”转型典型案例可以为数字化转型服务商或产业链链主企业;第(二)项为样板服务商的奖励,第(五)项第2点为对企业数字化诊断的补助,补贴对象和事项不一致。
8第七条专项资金不予支持的情形。其中,第(二)项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22〕22号)中改造试点的中小企业。”由于中央财政安排奖补资金支持对象为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议明确本次征求意见的专项资金能否对已纳入(工信厅联企业〔2022〕22号)中试点的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给予支持。未采纳,依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文件,对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22〕22号)中改造试点的中小企业不再重复支持。
9第九条:第(二)项“经信部门对本区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申报企业是否具备申请资格、有关申报文件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等,出具推荐意见。”建议修改为“经信部门对本区的项目进行组织申报,对属地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资格条件进行形式审查,出具推荐意见。”采纳。《申报与审核》章节涉及具体管理流程,将结合试点工作实际需要,以通知形式印发。
10第十条:“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上报市经信局同意后方可调整。”仅第(三)项“建设期延期三个月及以上,并超过试点实施期间的项目应取消并缴回补助资金”明确了调整原则和做法,建议明确本条其他第(一)(二)(四)项的调整对象、原则和做法。同第9项。
11第十三条:“……对于纳入改造范围的非试点行业……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比例。”建议明确试点行业所对应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行业代码。
按照区财政局意见,本政策为市级相关政策,建议补贴资金应按照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由市级相关部门予以足额安排。由于东湖高新区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已有相关支持措施,因此建议区级财政不再匹配支持。
未采纳。
12第十四条:“经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同意后报送至市经信局,市经信局适时开展验收,出具审批意见。”建议按照工作实际,采用在工信部备案方案的模式,最终由市经信局选取具有《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最新版)应用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负责改造项目验收。部分采纳。改为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完成并经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初审同意后,由市经信局适时组织项目验收,根据验收结果出具资金拨付意见。
13第十五条:“……下达至各区财政部门。”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资金运转速度,建议由试点城市权责部门市经信局直接拨付至企业或服务商。未采纳。
14可能与其他政策存在重复支持。1.《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数字经济政策)中第一条第(三)项“支持打造工业互联网生态”,与此次征求意见稿中的第五条第(六)项“试点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奖励”的奖励事项和对象基本相同;2.数字经济政策中第三条第(二)项“促进中小企业上云”与此次征求意见稿中的第五条第(二)项“数字化服务商能力提升补助”奖励事项和对象基本相同;3.按照《武汉市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有关管理办法》,部分中小企业符合“智能化改造项目”条件,且智能化改造项目会对设备中已集成的软件、设备等进行补贴,因此,“智能化改造项目”与此次征求意见稿中的第五条第(一)项存在同类补贴对象和补贴范围,建议明确是否能够重复支持。未采纳。本次试点,关于行业互联网建设奖励、标杆企业奖励将出台具体遴选标准,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与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是分别独立的政策,不存在冲突情况。
15由于中小企业行业和规模动态变化,建议明确对中小企业的判定标准,以及判定的具体时间节点。采纳。
16市科技局建议将第十二条“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攻关补助的支持范围、补助标准、申报审核、资金拨付均由市科技局按其规定执行”删除。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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