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工智能主管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有关条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5年8月1日
武汉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有关条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落实《武汉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推进武汉建设国家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先导区,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在人工智能政策专项资金预算中列支,用于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使用算力服务、大模型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应用场景开放创新、产业集聚发展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支持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强化监管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企事业单位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三年无重大安全事故、未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效期内,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本办法涉及市经信局、各区(开发区)人工智能主管部门、项目申报单位、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各自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市经信局:负责预算编制、执行,组织项目申报;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或组织专家组开展项目评审等工作;遴选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算力服务券发放;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及资金管理要求,选聘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审计、抽查或其他辅助性工作;开展项目资金拨付、绩效自评;配合市财政局进行重点评价或再评价;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对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监管第三方专业机构工作;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各区(开发区)人工智能主管部门:负责按照项目通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核实企业情况、项目初审、推荐上报和项目跟踪管理等工作。区人工智能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对项目实施情况和监督管理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区级部门要及时向市级部门反映。
(三)项目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提交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等资料;配合开展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及时报送项目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第三方专业机构:包括统筹算力服务券发放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的第三方评审机构、对申报单位项目进行审计的第三方审计机构等专业机构。第三方服务机构需具有算力服务券发放全周期管理能力和公共服务属性,组织认定算力服务商,实现数据对接、信息审核、数据分析、监督管理等功能。第三方评审机构对申报项目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效益性等进行核查,按照支持条件对申报项目进行公平公正审查,提出评审意见。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申报单位项目的投入及财务收支、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编制审查报告。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专家组对工作负有保密责任,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市经信局沟通,同时不能与项目申报单位存在利益关联。
第四章 支持内容和奖补标准
第六条 算力服务券奖补标准、实施细则、申报材料:
(一)奖补标准
根据算力使用情况每年设立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算力服务券,对企业当年支持周期内使用算力服务费用的50%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累计支持不超过三年。专项资金通过发放算力服务券的形式组织实施,重点支持企业使用算力服务进行人工智能产品创新研发和应用。
(二)实施细则
1.由市经信局遴选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算力服务券发放。
2.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认定算力服务商,并报市经信局备案。
3.申领:算力服务券申报单位与算力服务商签订服务合同,约定拟申领的算力服务券金额,由算力服务商在线确认后提请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算力服务券生效。
4.使用:算力服务券即领即用,直接抵扣申报单位算力服务费用。服务完成后,算力服务商提交算力服务券结算申请,上传证明资料。
5.结算:根据算力服务券使用进度,由市经信局集中组织开展结算,选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核查,根据各区审核意见及第三方审计机构核查情况,综合考核后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
(三)申报材料
1.算力服务商认定:武汉市算力签约服务商申请表,服务产品、服务报价及合同文本,服务承诺书,上年度纳税证明、实际社保缴纳证明,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近两年客户服务证明材料;其他能证明本机构服务能力和实力的材料。
2.算力服务券申领:公司名称、地址、主营业务、营业执照、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公司基础资料,算力服务合同。
3.算力服务券结算:算力服务商提交结算申请表、结算单、发票、算力使用日志、算力使用证明等。
第七条 垂直行业模型研发及算力补贴奖补标准、支持条件、申报材料:
(一)奖补标准
每年遴选一批性能先进垂直行业模型,对牵头研发单位按照研发成本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并对使用算力服务费用的50%给予最长三年、累计最高500万元补助。研发成本按项目近三年投入计算,包括语料和数据费用、模型开发费用、测试费用、人工费用、设备采购和材料费用等。算力服务费补助从当年开始计算,包括采购算力服务的费用等。
(二)支持条件
1.模型具有一定技术创新性,在某一特定行业或领域内展现出高度的专业化和适用性,能够有效解决该领域的复杂问题,具有一定行业影响力。
2.模型应用案例、服务客户等具有先进性和广泛性。
(三)申报材料
1.申报书,承诺书,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供法人证书),研发投入证明材料;
2.算力服务费用合同及使用明细;
3.其他需要补充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奖补标准、支持条件、申报材料:
(一)奖补标准
对评审通过的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按平台实际建设投入费用给予牵头建设单位30%最高500万元资金支持。建设投入按项目近三年投入计算,包括开发费用、测试费用、人工费用、软件及设备采购费用、材料费用、制造费用、网络费用、能源费用等。
(二)支持条件
1.平台具备模型部署推理、测试选型、训练微调、安全治理、算力调度、开源社区、供需对接等功能,实现大模型工程化部署、 模型评测与试用选型、安全治理与合规备案等。
2.根据平台软硬件设施和能力、应用服务规模、创新带动效应、经济社会效益等指标对申报项目进行遴选。
(三)申报材料
1.申请表,承诺书,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供法人证书);
2.平台算力、模型、数据、工具链等资源汇聚情况证明、平台服务企业清单及凭证;
3.平台项目报告(包含项目建设背景、建设主要内容、重点方向、服务领域、系统功能、服务案例等)及建设投入证明材料;
4.其他需要补充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人工智能示范应用场景项目奖补标准、支持条件、申报材料:
(一)奖补标准
聚焦“人工智能+”、人形机器人等领域,每年遴选一批人工智能示范应用场景项目,按项目总投入资金给予牵头申报单位30%最高100万元资金支持。项目投入按近三年投入计算,包括开发费用、测试费用、人工费用、软件及设备采购费用、材料费用、制造费用等,不包括算力服务费用。已获得财政资金支持建设的场景项目不纳入支持范围。
(二)支持条件
1.场景具备技术先进性。应体现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性和前沿性,能够解决传统方法难以处理的问题,确保在实际应用中稳定可靠。
2.场景具备经济社会价值。应针对明确的行业或社会痛点,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能够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如提升效率、降低成本)或社会效益(如改善民生、促进可持续发展)。
3.场景具备可推广性。技术方案应灵活,能够适应不同规模或复杂度的需求。能够在不同领域或地区推广,形成规模化应用。
4.场景符合伦理规范和法律法规,避免算法偏见、隐私泄露等问题。
(三)申报材料
1.申报书,承诺书,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供法人证书),场景建设投入等相关佐证材料;
2.其他需要补充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国家人工智能领域揭榜优胜单位、卓越级智能工厂、领航级智能工厂奖补标准、支持条件、申报材料:
(一)奖补标准
对首次获批国家人工智能领域揭榜优胜单位、卓越级智能工厂、领航级智能工厂等国家试点示范的,给予牵头单位100万元资金奖励,可叠加享受。
(二)支持条件
1.首次获批国家人工智能创新任务揭榜挂帅,人工智能医疗器械创新任务揭榜挂帅,未来产业创新任务揭榜挂帅通用人工智能方向、人形机器人方向、脑机接口方向等人工智能相关方向的国家人工智能领域揭榜优胜单位;
2.首次获批卓越级智能工厂、领航级智能工厂等国家试点示范单位;
3.项目成果转化落地且具有应用示范作用。
(三)申报材料
1.卓越级智能工厂、领航级智能工厂按照免申即享原则,无需提供申报材料。
2.国家人工智能领域揭榜优胜单位需提供项目成果落地成效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人工智能核心产业园区建设奖补标准、支持条件:
对于列入全市工业园区清单,符合相应评价标准的人工智能核心产业园区按照市级工业园区奖励政策给予园区运营主体资金奖励。
第五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十二条 项目的申报流程
(一)市经信局启动项目申报,制定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时间、申报要件、工作要求等具体规定,下发至区人工智能主管部门并公开发布。
(二)区人工智能主管部门组织和指导辖区内相关企事业单位递交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项目的审核流程
(一)受理初审。区人工智能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申报通知要求对项目申报单位资格、申报项目真实性、申报材料完整性与合规性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并将项目申报材料提交至市经信局。
(二)复核复审。市经信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组织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根据项目类型开展审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核实印证企业相关情况,并进行综合评价。
(三)项目认定。市经信局根据项目复核复审意见,认定形成拟支持的项目清单和资金拨付计划,经集体研究同意后,对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低于5个工作日。
(四)资金拨付。市经信局根据公示情况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自觉接受市、区人工智能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同时,应按照市经信局要求,配合做好本单位经营情况的数据报送和运行监测等工作。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企业通过弄虚作假、故意隐瞒等违法违规手段恶意骗取专项资金的,依法追回兑现资金,并取消其享受市级人工智能支持政策资格,构成违法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第三方专业机构因工作失误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导致财政资金损失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并责令近3年不得参与市级人工智能专项资金相关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多项条款奖励补助条件或本市其他支持政策的,除特别说明可叠加享受的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每年对办法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评估,结合产业发展最新情况进行调整。失效时间与《武汉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文件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