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提出的关于《关于修改〈武汉市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的建议》提案收悉。经认真办理,现答复如下:
我局高度重视《武汉市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以简称《条例》)修订工作,2020年以来,在市人大常委会统筹指导下,按照立法程序及时启动《条例》修订工作,目前初步完成修订调研、草案起草、公开征求意见等工作,已报请市政府组织研究。现将具体情况答复如下。
一、《条例》修订工作情况
(一)开展《条例》修订调研
一是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调研过程中,我局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党中央关于保护产权、保护民营经济、保护民营企业家权益的决定要求,将《条例》修订作为依法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具体实践。
二是深入听取各方意见。在公安、市场监督等部门和武汉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支持下,召开了三场座谈会,听取企业经营者、人大代表、相关部门、有关行业协会的意见,开展了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问卷调查等一系列工作,弄清楚企业、企业家的痛点、难点和焦点,弄清楚他们所思所想所盼,将实现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作为形成修订需求和目标任务。
三是排查问题和经验总结相结合。通过相关执法工作检查和专题调研会议,既排查《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政府保护市场主体方面职责发挥不充分、企业对侵犯自身权益投诉渠道不畅通、工商联和行业协会维权职能较弱等问题和不足,摸清《条例》修订的现实需求,找准修订的重点和难题,让修订调研更具有操作性和针对性。又总结我市近年来在企业和企业家权益保护方面的经验做法,提炼上升为法制制度。
四是广泛汇聚各方智慧。在调研过程中,我局密切关注、借鉴国家有关部门、各地在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保护方面的动态和有益做法,丰富修订内容。我局委托北京德成知库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专家课题组,全程参与立法调研座谈、问卷调查、意见征询和条款清理等工作,为《条例》修订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二)起草《条例》修订草案
一是成立《条例》修订草案起草工作小组。3月9日,我局制定《条例》修订起草工作方案,成立以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法治工作局领导为副组长,相关处室参与的修订草案起草工作小组,并邀请市企业家协会、企业联合会有关同志、德成知库及局法律顾问参与,合力推进草案起草。
二是广泛参阅资料形成初稿。为高质量完成修订草案起草,工作小组学习领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护企业和企业家重要讲话及系列指示批示精神,参阅《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相关省市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规等资料,收集汇编形成《条例》参阅资料,形成草案修订初稿和修订起草说明。
三是吸纳各方意见并修改完善。一是通过局门户网站和武汉经信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同步向各区(开发区)人民政府及全市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共收到62条修改意见。二是组织专家论证,4月1日组织相关经济学专家、企业家代表、行业协会维权领域代表及法律专家召开《条例》修订草案论证会,对《条例》修订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讨论修改《条例》修订草案。三是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4月7日市人大组织召开《条例》修订工作座谈会,听取了我局推进工作情况汇报,并对《条例》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我局综合以上各方意见,再次修改完善,形成《条例》修订草案稿。
四是组织审查和论证。4月26日,市经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条例》修订草案,5月6日,我局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呈报市政府审查,目前,市司法局正按程序对《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进行审查和论证。
二、《条例》修订主要内容
原《条例》共37条,本次修订删除4条(原条文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新增18条,修改了33条整合为22条。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共40条,与原《条例》相比,其不同点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扩大了对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的保护
一是重新界定企业经营者。将企业经营者定义为依法行使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职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执行事务合伙人、厂长、经理,以及拥有企业经营权的承租人、承包人、托管人等。扩大了企业经营者的范围。
二是明确了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突出了对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
三是规定了依法保护各类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知识产权及创新的权益。
四是增加了对干扰或者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具体行为的限制性规定。
(二)完善了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机制
一是增加了政府在促进企业发展方面的具体内容。包括保障企业依法平等进入市场,平等享受各类政策、市场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支持企业依法融资、落实惠企政策、及时纾困帮扶、政策的稳定和公平等。
二是规定了政府提供优质高效政务服务、建设诚信政府方面的义务。包括优化审批、完善涉企信息公开机制、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包容审慎监管及柔性执法、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企业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等。
(三)强化了对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名誉权的保护
一是规定了对因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原因致使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受到错误处理,企业和企业经营者要求澄清事实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及时通过网络平台、媒体等方式予以澄清,消除不良影响。
二是规定了对于虚假或者失实的报道,新闻媒体应当及时澄清,消除影响;致使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是规定了企业和企业经营者认为行政机关认定失信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四是规定了行政机关违法采取失信惩戒措施损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单位公章)
2022年7月 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