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武汉市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3-07 17:30
分享: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的对工业绿色转型的引导作用,市经信局修订起草了《武汉市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3年3月21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节能与综合利用处。

联系电话:85316931

电子邮箱:whjxwjnc@163.com

附件:武汉市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3月7日

武汉市工业节与绿色发展专项资金

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支持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1〕14)、《武汉市工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武政办 〔2021〕128号)等文件精神,为推进工业绿色低碳转型,促进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规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汉市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经信局在支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采用专项补助、奖励、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工业节能与绿色化改造、绿色制造试点示范、绿色发展服务能力建设等内容。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政策,遵循公开公正、规范合法、权责对等、有效监督的原则。市经信局负责统筹和指导,具体项目管理由市、区经信部门分级负责。

第二章支持方向、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标准和操作规程如下:

(一)工业节能与绿色化改造项目

1.支持方向

支持工业企业实施能效提升、水效提升、资源综合利用及重要污染物源头替代产品等促进工业节能降耗减碳、绿色发展的项目。

2.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依法登记注册的工业企业,财务管理规范,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在武汉市内有实际生产制造环节,近2年内未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级别生产安全事故、质量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企业法人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项目实施地址在武汉市内,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并已运行,建设期内生产性设备与改造投资达到100万元及以上;

(3)项目建设内容未获得市级同类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3.支持标准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项目,按照专项审计报告明确的项目生产性设备与改造投资额不超过8%的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专项补助。

4.操作规程

(1)市经信局确定年度重点支持方向,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

(2)各区经信部门在本辖区范围组织申报工作,并对项目的真实性、符合性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项目行文上报送至市经信局;

(3)市经信局对各区推荐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对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进行第三方审计;

(4)市经信局依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年度重点支持方向、第三方审计情况拟订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并公示,经相关程序审定后将资金拨付至项目企业。

(二)绿色制造试点示范奖励项目

1.支持方向

对武汉市获批国家绿色发展相关试点示范的项目,在获得认定一年内给予一次性奖励。

2.支持标准

(1)国家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分别奖励100万元,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奖励30万元,国家绿色设计产品单个奖励5万元、单个企业单年度累计不超过20万元;

(2)国家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奖励30万元;

(3)国家能效“领跑者”企业奖励30万元;

(4)国家工业废水循环利用试点企业、园区奖励30万元;

(5)国家水效“领跑者”企业、园区奖励30万元。

3.操作规程

根据工信部公布文件,按照免申即享的原则进行管理。

(三)绿色发展服务能力建设项目

1.支持方向

工业绿色(节能)诊断、节能监察、绿色制造发展平台建设等。

2.操作规程

每年安排不超过100万元,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经信局发现受资助单位出现经营异常情况,且有可能危及财政资金安全、严重影响财政资金绩效等不再具备资助条件情形的,可以撤销奖励项目并终止资金拨付。

第六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并自觉接受经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数据报送,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七条 工作人员、项目企业(单位)、第三方机构等在项目申报审核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并追回专项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2017年10月28日印发的《武汉市工业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武经信规〔2017〕2号)同时废止。


附件:
相关文档: